公权力退出行业协会是正本清源之举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  国务院相关《意见》的出台,是对一些地方公务员在行业协会的兼职现象的纠正,明确“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领导职务”,实际上是对协会民间性质的肯定,是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治和监督政府作用,防止权力染指社会组织,防范行业协会行政化的重要保证。  在现代法治社会,除了政府与单个公民之外,还存在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与政府的分野是确保公民权利不受政府干涉,实现公民自治的重要保障。在市民社会中,各种形式的行业协会就是最重要的组织,一方面,行业协会可以较好地形成行业自律,形成相应的行业规范和纪律、道德标准,可以完成政府无法去做或者由政府可以做但效率低下的事情;另一方面,行业协会有利于行业人士组织起来,防范政府的权力滥用,为行业人士进行正当的维权。  由此可见,行业协会从其性质上最主要的特征就是民间性,是民间的非政府组织,是民间进行自律、自治和维护自身权利的组织,其天然要排除政府的干预与干涉,天然应当与行政权力绝缘,天然拒绝行政化。政府不能干涉行业协会的自治事务,政府对于行业协会只能进行法律规定之内的监管,防范行业协会违反法律进行越权活动。  因此,行业协会必须排除政府官员、公务员来兼职行业协会的领导职务,这是防范行业协会受行政权力干扰、行业协会行政化的必由之路。行业协会由政府官员、公务员来兼职行业领导职务,行业协会就成为了一个政府下属部门或者“二政府”,一方面,政府权力通过行业协会,打着民间的名义来干涉行业的自治事务,为政府权力的滥用打开了“后门”;另一方面,政府官员成为行业协会的领导,行业协会就不可能与政府滥用权力进行抗争,不可能为行业人士进行正当维权。此外,必须特别提醒的是,政府官员、公务员兼职行业协会的领导职务给腐败带来了温床。行业协会借用权利,收取金钱,败坏了政府和行业协会的形象。  考察行业协会的历史,我们会发现,在西欧,行业协会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形成的,他们是由各行各业的商人、手工业者自发组织,目的是规范行业从业行为,进行行业自律;更为重要的就是向封建主争取权利,他们往往是自下而上组织形成的。但是,在中国,行业协会是改革开放特别是建设市场经济以后兴起的,由于我们的商品经济不发达,民间组织培育不健全,因此,我们的行业协会绝大多数是从政府的部门蜕变而成,而且都挂靠在政府部门下,由政府部门主管,以往通常是由政府官员兼任负责人。一句话,行业协会是由上而下形成,与行业从业人员自发组织无关。因此,在国外公务员兼职行业协会领导职务通常是不可能,而我们却是大量地由公务员来兼职行业协会。因此,国务院出台“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领导职务”的规定就显得十分必要,它有利于规范行业协会,培育行业协会的民间性质。事实上,在此前,一些地方政府也意识到这一问题,如成都市政府曾下文要求“所有由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行业协会都将与其脱钩。……国家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  这两年来,通过国务院的相关规定,行业协会正处于与政府逐步在各方面脱钩的进程中,并且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总之,严格限制公权力参与行业协会,让行业协会正本清源,真正回归行业协会的本来面目是我们衷心的期望。 (来源:经济参考报) 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