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冶金建设协会建设单位自律公约》批准实施

冶建协会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成效显著

已有5个专业的行业自律公约分别在行业内实施

  近日,经中国冶金建设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中国冶金建设协会建设单位自律公约》(附后)正式在行业内实施。至此,由中国冶金建设协会监理委员会、勘察委员会、设计委员会和施工委员会组织行业内相关企业制订的《中国冶金建设行业监理企业自律公约》、《中国冶金建设行业勘察企业自律公约》、《中国冶金建设行业工程设计(咨询)企业自律公约》和《中国冶金建设行业施工企业自律公约》等5个专业的行业自律公约已分别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在行业内实施。
  这次实施的《中国冶金建设协会建设单位自律公约》是由中国冶金建设协会工厂建设委员会秘书处根据协会要求,以及秘书长暨通联员会议对“自律公约(修改稿)”的讨论意见和建议,对该修改稿又作了进一步修改,最终形成了“自律公约(试行稿)”。随后即以文件形式发送到各会员单位主管部门审阅、签认。最终。超过三分之二多数的会员企业签字认同。 (协会秘书处)


中国冶金建设协会建设单位自律公约

  一、 总则
  第一条  遵循科学发展观要求,为建立和完善冶金建设单位的自律机制和诚信体系,规范企业市场行为,推进建设“有序竞争,互利共赢的冶金建设市场”,维护冶金建设行业整体利益和合法权益,促进冶金建设行业有关各方协调健康发展,依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如与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不符时,服从国家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中国冶金建设协会所属全体钢铁企业会员单位,也适用于国内钢铁企业开展工程建设业务的业主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二、行业道德
  第四条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模范遵守国家、地方、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五条  重合同、讲信用、严守职业道德,反对欺诈和损害参建单位的不正当行为。
     第六条  提倡行业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共同维护和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对行业内企业之间的矛盾和问题,提倡共同探讨、协商解决。
第七条  提倡建设优质工程,努力打造投资少、产出快、效益高的精品工程。
  三、企业自律
    第八条  遵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在工程建设中注重节能、减排、降耗、保护环境,严格按照科学性、有效性的原则和国家、行业有关的工艺、技术、质量管理规范、标准进行建设,不搞低水平的重复建设。
     第九条  执行国家对市场准入的有关规定,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防止不具备相应资质、资信、业绩以及从业资格等条件的企业和从业人员承建工程。
  第十条  在建设活动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科学、合理的原则,反对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反对一切形式的行贿、受贿行为。
  第十一条  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以及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进行招标; 在招标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以确保工程质量、进度的工程实际成本造价为底线,不随意压价,不实行无底线的最低价定标;不无故拖欠承建单位的工程款。
  第十二条  禁止采购不合格的原材料、产品及配件,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三条  按照冶金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组织对竣工项目的竣工验收,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保守企业技术秘密和商业机密,不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四、从业人员自律守则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自觉遵守行业职业道德和职工守则。
     第十六条  严格履行合同,不违反合同约定得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规范规程,积极参加有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不受贿、收授回扣和接受承包单位以其他形式给予的不合法钱财。
     第十九条  不泄露企业商业秘密,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五、公约管理
     第二十条  各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本公约,中国冶金建设协会工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公约的实施和协调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行业内部企业之间对本公约发生纠纷,可向中国冶金建设协会工厂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诉,工厂建设委员会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和协调处理。对拒不执行协调意见的企业由工厂建设委员会向中国冶金建设协会提出报告,由中国冶金建设协会视情节轻重作出“行业内警告、通报批评和开除会员资格”等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国冶金建设协会工厂建设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包括接待来访、受理申诉,组织调查申诉的调解、处理等。
  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讨论通过,并经中国冶金建设协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由中国冶金建设协会工厂建设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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