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索赔与索赔处理      □晏金绍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大型设计单位做工程建设总承包已逐步在建设系统推广,工程建设管理逐渐与国际惯例接轨已逐步形成气候,发承包双方及分承包方对工程建设索赔的认识也逐步全面、深刻,作为以设计为龙头的总承包单位,特别是设计院改为工程公司后,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要借助自身的技术知识优势,尽快掌握建设工程程序,认真熟悉、透彻理解合同文件索赔条款,对可能产生的索赔机会与被索赔的可能,必须进行认真的专家评审,事前沟通,以便积极、主动、正确地应对索赔事件。在国际工程承包中索赔是司空见惯的事情,由于我们设计单位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我们的工程管理人员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政策不够熟悉,对索赔的认识有限,不同程度存在着不敢索赔、不会索赔、不让索赔的现象。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总承包业务的不断扩大,国际工程涉足的增多,熟悉施工程序,掌握索赔工作原则变得十分紧迫、十分重要。工程项目管理是一个系统化程度高,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因素多的动态管理过程,发承包方、分承包方矛盾大多由索赔引起,要善于抓住索赔机会,减少被索赔的可能,从而能够做一个工程竖一块丰碑、占领一片阵地,达到提高公司自身市场竞争能力,达到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一、         施工索赔   在建设工程市场上,由于甲方或分包商方面的原因,导致总包商在项目管理施工中付出了额外费用或造成损失,总包商通过合法途径和程序,沟通、谈判、诉讼或仲裁,要求业主补偿施工中的损失费,或应对分包商索赔请求,称为施工索赔。其常见的主要内容有: 1.1工期推迟或延误:这是工程管理经常遇到的施工索赔,由于施工条件准备不充分、资金不到位或者设计图纸不及时等原因,总包商一方面要及时以书面向甲方要求延长工期,另一方面也可以要求陪付费用损失,但要注意这两方面的报告要分别编写,因为工期要求和费用索赔往往不能同时成立。常见由于气候等非总包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总包方可以要求延长工期,但不能要求培偿;有一些延误了时间,但并不影响关键工序的施工,往往要求延长工期得不到甲方许可,但可提供延误工期造成预期损失的证明,就有可能得到这些损失的赔偿。 1.2施工中断和效率降低:由于业主方面的原因引起施工中断和效率降低,这种情况也常常发生,现在工程工期紧、任务急、资金周转月需求量大。业主资金常常到位不是很好,再加上总包商资金运作能力低,可能造成施工中断、效率低下。尤其是根据业主指令加快施工进度,使得工程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也导致工程成本增加,总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人工、设备和材料增加或窝工方面的施工索赔。 1.3工程终止或放弃:由于业主对承包商的管理、进度及质量等不满,可能终止承包商合同;也有可能因业主方原因使得承包商放弃工程,承包商有权提出盈利损失和补偿损失的施工索赔。 1.4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的障碍:在施工期间,即使有经验的施工单位也会遇到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的障碍,增加了施工难度,特别是现在因土地征迁遗留问题较多,导致承包商要花费更多的费用和时间,承包商可以据此提出索赔。如果在招标文件中已写明且承包商在合同中承认已考察和确认了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的性质,承包商不得因此再提出索赔。   二、业主索赔   在建设工程承包市场上,由于承包商不履行合同,或者由于承包商的行为使业主受到损失时,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称为业主索赔,也叫反索赔。对于总包商来说,总包商对分包商提出的索赔也叫反索赔。其常见的形式有: 2.1拖延竣工期限工期反索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常常因各种原因而使工程竣工日期脱后,影响业主对于该项工程的利用给业主带来经济损失。在由于总包商或分包商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前提下,业主(总包商)有权对承包商(分包商)追究责任,由承包商承担延期竣工违约金。 2.2施工缺陷反索赔:承包商的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图竣工验收规范要求,使用的设备、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不达标,或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业主有权提出施工缺陷索赔。对于总包商来说,严格控制施工质量相当重要,不能一味地追求工期而忽视工程质量管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于承包商索赔来说,质量缺陷反索赔是很难更改的,而工期反索赔谈判的胜算可能性比质量缺陷反索赔大的多。 2.3承包商(分包商)不正当地放弃工程:这种情况下业主(总包商)有权从承包商手中收回由新的承包商完成剩余工程所需要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价。 2.4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索赔:由于建设市场的规范性不够,业主指定分包商的项目不可避免,业主可以在工程项目监理的证明下,将工程总承包商未能及时付给指定分包商的款项付给该指定分包商,也有可能把应付给总包商的工程款如数扣回直接支付分包商。 2.5承包商未履行合同条款保险费的反索赔:有时承包商不按合同条款指定的项目投保购买保险,业主有权自行投保并保证保险有效,业主所支付的保险费可以在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扣除。 2.6工程量大量增加(惯例是超过合同价15%)后对承包商超额利润的反索赔:因为工程量增加很多,使得承包商预期利润增大,但承包商并没有增加任何固定成本。这种情况可能业主会要求收回承包商的部分超额利润。   三、   索赔处理原则   索赔工作是承发包双方经常产生的工程管理业务,是合同双方的重要合作方式,是正确解决施工过程中矛盾纠纷的最好途径,要视作补充合同的内容,索赔双方并不是对立的。承包方不敢索赔,害怕影响和建设单位的关系,特别是政府工程。建设单位认为发生了施工索赔是损失,是额外的支出,损害自己的声誉而千方百计阻止索赔,这些都是需要纠正的错误思想,要避免无谓的争执,在处理索赔的问题时需要遵循以下几项主要原则: 3.1引证原则:承包商提出的每一项索赔费用都必须提供有充分、合理有效的证明材料,以表明承包商对该项费用具有索赔资格且其数额的计算方法和过程准确、合理。对于总包商要避免不必要的索赔损失,要加强对现场签证的管理,现场工程管理人员没有必要对分包商所报的材料代换、工程量、工期等随意签字许可,要以分包商的施工方案及施工图为依据。相反对业主的施工索赔要及时征得业主签证,签证后再干,否则干完再签证很难做工作让业主相关负责人签字,往往合同造价等相关部门人员有回避不确认或推迟确认现象。 3.2时限原则:几乎每一项土木建筑工程合同都对索赔的提供时间有明确的规定,承包商一定要在适当的时间内提出索赔要求,否则其索赔要求将得到拒绝;时限原则的最终含义是指承包商对索赔事件的处理应是发现一件、提出一件、处理一件,而不是采取轻视或拖延的态度,拖延时间损失的不可能是别人。 3.3必要原则:即索赔事件所引起的额外费用应该是承包商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费用,而索赔费用只在所履行合同的使用范围之内,如果没有该索赔费用承包商就无法履行合同,无法使工程达到合同要求。 3.4赔偿原则:指索赔费用的确定应使承包商的实际损失达到完全弥补,但也不能使其额外受益。换句话说,业主也不能因承包商所遇到的不利问题而获得额外利益,特别是产生的问题与业主有关的情况下。 3.5最小原则:承包商一旦意识到索赔事件的发生,就应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和损失的加剧,以便将损失费用控制在最低限度。如果承包商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承包商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费用提出索赔,相反还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扩大损失。索赔的程序和具体方法可能因合同签订的文本不同而要有所不同,只要掌握以上索赔基本原则,相信索赔工作一定可以有效有序进行。随着建筑市场的发展,国际建筑市场壁垒的降低,总承包将面临更加残酷、更加激烈的竞争,这些都要求总承包企业要加快与国际接轨的进程。索赔工作及其管理以其本身花费小、经济效果好,而受到越来越多承包商的重视,作为设计为龙头的院公司,要开展好总承包业务,必然要更加重视,索赔工作处理失当,会严重损害企业品牌,降低企业做总承包投标胜率。因此,做总承包企业首先要培养企业员工,特别是工程建设管理人员的索赔意识是当务之急;其次要对员工进行索赔知识培训,索赔案例教育。使员工尽快掌握索赔方法、程序和处理索赔的技巧等,以使走总承包之路的工程技术公司尽快与国际工程管理接轨,使企业能够健康、持续地向前发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市场、占领市场、做大做强。   来源:冶华天南京建筑设计分公司 晏金绍 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