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做好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并印发了《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指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需置换淘汰的产能数量按不低于新(改、扩)建项目产能的1.25倍予以核定,其他地区实施等量置换。

《实施办法》提出支持跨地区产能置换,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实施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搭建全国产能置换指标供需信息平台,同时探索建立全国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平台。

工信部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指出,近年来,部分行业产能盲目扩张势头强劲,新增产能速度远大于淘汰产能速度,直接加剧了产能过剩矛盾。2010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就已提出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但由于没有明确要求和可操作的路径,各地在执行中标准不一,程序不够规范,甚至存在多次置换的问题,没有达到控制产能总量、遏制盲目扩张的目的。据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统计,2011年~2012年全国新投产炼钢产能约1.25亿吨。而同期,淘汰炼钢产能约3700万吨,新增产能近9000万吨。

对于实施产能置换指标交易,该负责人表示,在部分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的现状下,既要通过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防止无序扩张,又要考虑地方利用自身优势调整产业布局、推动转型升级的合理诉求。比如,A省具备发展钢铁的条件,但没有那么多落后和过剩的产能可淘汰来满足等量或减量的要求,而B省有大量的钢铁产能需要淘汰,积累了大量的产能置换指标,但本身又不大可能上钢铁项目。如果给A、B两省留出一个通道,实施产能置换指标交易,一方面解决了A省产能置换指标不足的问题,满足全国整体上不新增产能的要求;另一方面,B省可通过交易筹集资金,用于安置职工、产业转型等。此外,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全国范围内的产业布局调整和优化。 (中国冶金报 刘 航) 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