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废止92件行政法规涉及建筑业12件同步废止     日前,《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经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并生效。国务院此次对截至2006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655件进行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3 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在这次国务院废止宣布失效的的行政法规中与建筑业相关的共有“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等12件。  本次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中与建筑业相关的有8件:《铁路留用土地办法》,1950年6月24日政务院公布。《防止沥青中毒办法》,1956年1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56年1月31日劳动部公布。《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9次会议通过。《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1983年5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83年6月4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公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资建设港口码头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1985年9月30日国务院公布。《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1年7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7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1992年 4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5月5日国家文物局令第2号公布。  本次国务院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中与建筑业相关的有4件:《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制定,1980年3月5日国务院转发,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回收管理试行办法》,1988年8月27日国务院批准公布,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号公布。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暂行规定》,1996年10月22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12月2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公安部公布。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据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说,《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是2007年2月国务院决定对现行行政法规进行全面清理的最终成果。国务院办公厅于2007年2月25日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决定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行政法规的全面清理由国务院法制办负责承办,规章的清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负责承办。经过10个月的努力工作,行政法规的清理工作圆满完成。  《决定》公布后,对于继续有效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法制办将编辑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汇编。对于部分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法制办将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目前,有的行政法规的修订工作已经列入了2008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还有的行政法规已经启动了修改程序。国务院法制办将按照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的要求,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循序渐进地做好行政法规修订工作。   来源:建筑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