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施行   建筑起重机械“身份”将可查询   6月1日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同时,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办法》要求,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办法》规定,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以及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办法》还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年度统计上报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底将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汇总后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