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多项法规10月起施行       进入10月,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多项国家及地方法规开始施行,涉及建筑节能、环境保护、供水排水、无障碍建设等多个方面。 
  公共机构浪费能源将被举报
     在10月1日施行的由国务院颁布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中,明确指出将对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同时,《条例》还要求公共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在罚则中,条例规定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商品房须具备能耗标示
     自10月1日起,由国务院颁布的旨在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开始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同时,条例还鼓励自主进行节能改造。其中规定,除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外,居住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等手段,逐步实施节能改造。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另外,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各级政府、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筑节能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处分、罚款、赔偿、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更新 

  自10月1日起,由环境保护部最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正式施行,在项目类别的涵盖范围、环评类别划定、敏感区定义等方面都进行修正和完善,其中新增了34个项目类别,对42个污染严重、生态影响较大、环境影响特征复杂的建设项目类别,提高了环评等级,并严格了处罚规定。另外还有30个项目类别降低了环评等级。《名录》特别规定了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名录》确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这一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对《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对于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