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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门共同发布《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发布日期:2013-03-08
明确各部门责任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副秘书长李小林认为,《办法》较之前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不同在于,明确了各部门在电子招投标活动中的职能分工和责任。
《办法》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办法》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 , 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 , 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另外,由于我国地域广阔,行业和项目众多且长期行政分割,造成了招投标市场信息不公开、不透明。而电子信息可以突破传统媒介信息受地域、行政、时间分割限制的固有特性。
事实上,通过网络终端直接登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不仅方便了投标人,而且有利于防止围标串标、通过设置投标报名排斥潜在投标人,提高招投标活动的开放竞争性。
此外,由于电子招标投标具有整合信息、提高透明度、如实记载交易过程等优势,有利于建立健全信用惩戒机制,防止暗箱操作,从而有效查处违法行为。
建立全国公共服务平台体系
《办法》提出,利用公共服务平台,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推动招投标建设市场信息一体化。
对此,李小林表示,公共服务平台将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及其相关市场主体、监督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市场信息一体化和全方位服务。
据悉,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将遵循政府主导、标准统一、相对集中、共建共享的原则,以及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总体规划、管理制度、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建设和运营,形成覆盖各行业、地方分三个层级的全国招投标信息网络平台体系。
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定位,决定了其既不改变现行招投标监管体制,也不取代现有不同主体建立的电子招投标系统。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与各电子招投标系统连接并交换数据,实现电子招投标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借助公共服务平台这一桥梁,可以为不同电子认证机构的兼容提供支持,投标人只需注册并配备一个电子钥匙即可在不同电子招投标系统投标,有利于打破技术壁垒,有效解决市场分割问题。
二是通过收集汇总招投标法律法规、企业和人员资格许可、违法行为记录等政府信息,集中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中标结果公示等招标信息,同时连接各部门、各地方建立的评标专家库等,以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三是通过明确电子招投标系统各平台的不同功能定位,可以实现项目交易功能、公共服务功能和行政监管功能的相对分离,提高行政监管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借助公共服务平台汇集大量的招投标信息并进行甄别和分类,分析预警招投标违法行为,完善招投标信用制度,做好数据统计分析,为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奠定坚实基础,提高行政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据经济参考报) 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