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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冶金建设协会文件
发布时间:2008-06-03
冶建协(2008)47号:关于公布《全国冶金建设行业高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冶金建设协会文件
冶建协(2008)47号
关于公布《全国冶金建设行业高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利用人才资源,推进行业技术与管理创新和可持续发展,促进提高行业管理和技术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完善规范行业高级专家管理,经对2005年公布的冶建协(2005)78号《中国冶金建设协会高级技术专家评聘管理办法》进行补充、完善,并经中国冶金建设协会六届一次会长办公会议审批。现将修订后的《全国冶金建设行业高级专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2005年公布的(2005)78号《中国冶金建设协会高级技术专家评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冶金建设行业高级专家管理办法
中国冶金建设协会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
全国冶金建设行业高级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利用人才资源,推进行业技术创新和可持续发展,促进提高行业管理和技术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冶金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汇集全行业各类高级技术、管理和高级技能人才资源信息,建立行业高级人才资源信息库,评选行业高级专家。
第三条 冶金建设行业高级专家,分为高级技术专家、高级管理专家和高级技能专家。
第四条 高级专家评选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高级专家评选范围
在冶金建设行业科技、教育与生产、经营第一线上作出了重要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技师和技术能手。重点是在关键技术领域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人才和技术能手。
第六条 高级专家评选的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2、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和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新发展的技术、管理或技能动态,业绩突出;
3、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独立组织完成大型工程项目,解决复杂技术难题;
4、在管理理论、方法和行业、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中提出具有基础性、前瞻性的创新成果,或在引领、推动、组织和实践行业、企业体制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方面做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效;
5、院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的;
6、高级工程师在技术岗位上连续工作十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主要获奖人;
(2)国家工程建设(含勘察、设计、施工)奖项主要技术负责人。
7、获得国家行业、省市技能比赛奖的;有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的。
8、协会组织评审下发通知时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评选高级技术专家,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1、2、3、5、6、8款的相关条件;评选高级管理专家,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1、2、4、8款的条件;评选高级技能专家,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1、2、7、8款的条件。
第八条 高级专家评选程序
1、 申报单位按照协会具体要求报送企业高级人才资源信息,并为推荐作为冶金建设高级专家的人员提供相关申报综合材料和证明材料;
2、 协会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负责评审行业高级技术专家和高级技能专家等。高级管理专家委员会负责评审行业高级管理专家等。技术委员会、高级管理专家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分别出席评审会的人数必须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获得出席委员三分之二通过的人选,进入专家的入选名单;
3、 高级专家入选名单在协会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
4、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提交冶建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5、 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的冶金建设高级专家,由协会统一颁发专家证书。
第九条 高级专家的职责
1、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信息和发展动态;
2、参与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和企业管理咨询工作;。
3、参与相关专业科技发展规划、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的编审;大型工程项目重大技术方案的论证;
4、参与行业、会员单位技术开发项目的论证、指导实施,成果鉴定;
5、举办技术与管理讲座,参与解决重大技术难题。
第十条 高级专家的管理
1、高级专家评选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2、高级专家的聘用,根据工作需要,实行一事一聘;
3、高级专家在聘用期间,由聘用方给予相应待遇;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高级专家称号:
(1)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受到相应处理的;
(2) 在聘用期,对所负责或承担的工作出现严重失误和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设立行业高级专家管理办公室,受理高级专家的推荐、组织评选和与高级专家的联系、聘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冶金建设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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